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能財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小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婚字第11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合併非財產權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00元(計算式:離婚訴訟部分4,500元+監護權酌定部分1,000元=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