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10號上訴人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林攸彥 律師被上訴人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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