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帛霖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帛霖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適用: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吳帛霖(原名 吳仁峯 )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下稱家福公司)之家電銷售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吳帛霖明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如數繳回公司,竟各別起意,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2萬2,180元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家福公司家電課營業經理 黃家來 於民國103年3月12日由員工發覺通知後,始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帛霖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偵卷第13頁正面至第14頁、本院卷第17頁背面)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家來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10至14頁)
㈢、證人 何進德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6至18頁)
㈣、證人 張維哲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1至23頁)
㈤、證人 黃隱棟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7至29頁)
㈥、證人 陳碩彬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3至35頁)
㈦、證人 熊志成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7至39頁)
㈧、證人 馬文玲 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43至45頁)
㈨、銷貨單報表共10份(警卷第49至63頁)
四、論罪查被告受雇於家福公司,負責家電銷售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甚明,而其所代收顧客交付之款項,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詎被告收取如附表所示各次之貨款後,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爰審酌被告擔任家電銷售人員,因沈迷賭博,需款孔急,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侵占入己以資清償賭債,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且造成公司受有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且於犯罪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為清償賭債,現從事餐具外送司機,家中與父母、兒子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以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將所侵占之款項悉數歸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以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六、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金額│罪名及宣告刑│││(貨物)│(民國)│(新臺幣)││├──┼────────┼──────┼─────┼────────┤│1│ 洪藝庭 │102年11月1│24,98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大金牌變頻冷氣│││罪,處有期徒刑柒│││1部)│││月。│├──┼────────┼──────┼─────┼────────┤│2│ 蘇俊傑 │103年1月8日│15,98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大同牌超音波洗│││罪,處有期徒刑柒│││衣機2部)│││月。│├──┼────────┼──────┼─────┼────────┤│3│蘇俊傑│103年1月8日│31,872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歌林牌液晶顯示│││罪,處有期徒刑柒│││器4部、數位視訊│││月。│││盒4部)││││├──┼────────┼──────┼─────┼────────┤│4│張維哲│103年1月18日│43,99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日立牌變頻冷氣│││罪,處有期徒刑柒│││1部)│││月。│├──┼────────┼──────┼─────┼────────┤│5│何進德│103年1月27日│42,98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大金牌變頻冷氣│││罪,處有期徒刑柒│││1部)│││月。│├──┼────────┼──────┼─────┼────────┤│6│陳碩彬│103年1月27日│18,491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LG牌變頻冷氣1│││罪,處有期徒刑柒│││部)│││月。│├──┼────────┼──────┼─────┼────────┤│7│黃隱棟│103年1月29日│11,799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 周繼明 │││罪,處有期徒刑柒│││(SAMSUNG牌液晶│││月。│││電視1部)││││├──┼────────┼──────┼─────┼────────┤│8│熊志成│103年2月3日│16,888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大同牌變頻冷氣│││罪,處有期徒刑柒│││1部)│││月。│├──┼────────┼──────┼─────┼────────┤│9│馬文玲│103年2月3日│39,90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LG牌液晶電視1│││罪,處有期徒刑柒│││部)│││月。│├──┼────────┼──────┼─────┼────────┤│10│蘇俊傑│103年2月22日│275,300元│吳帛霖犯業務侵占│││(大同牌冷氣2台│││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合計侵占金額:52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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