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0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02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遺產稅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5頁)。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09年度救字第547號裁定駁回聲請,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7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法,乃以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謂:本案與原審109年度訴字第68號遺產稅案係同一案件,已經抗告人提起抗告,並經原審轉呈本院繫屬在案,故本件有「訴外」「重複」裁判。又抗告人已對原審109年度訴字第68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110年度聲字第21號法官迴避案),且已轉呈本院繫屬在案。本案重複駁回裁定,於迴避案未確定前為之,於程序上有重大違法瑕疵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係就抗告人於原審所提起之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遺產稅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而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所聲請法官迴避(110年度聲字第21號法官迴避案),則係對原審109年度訴字第68號案件承辦法官聲請法官迴避,兩案件有別,自無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審未於法官迴避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自無違誤。又抗告人於原審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原裁定以其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核無違誤。至抗告人於原審所提之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遺產稅事件,縱如抗告人所主張係重複起訴,然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亦應裁定駁回,核與原審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顯有誤解,並無可採。從而,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