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癸○○
被 告 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即 陳江賜 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寅○○
被 告 己○○
被 告 丑○○(兼 王錫耀 、 王曾水足 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辛○○
參加訴訟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受告知人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5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