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債權人 蔡慶龍 現於法務部○○○○○○○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啓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曾「啓」敏或曾「啟」敏,並提出債
務人曾啓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