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一、二所載,與附件編號三、四、五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附表編號三、四、五各罪,其犯罪時間分別係在96年5月23日、96年5月20日、96年5月23日,不符合減刑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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