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撤銷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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