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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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告 邱弘毅 被告 王亭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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