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債務人 陳麗玲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6年5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
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⒏提出106年5月起迄今門診、手術及住院紀錄資料(可至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存摺網站查詢列印)。
⒐陳報於106年間如全無工作收入,則應說明是否專職照顧家庭
,並陳報前配偶及子女於上開期間如何給付債務人家用及其他供債務人自由處分之金錢(含給付時間、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