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八號、毒緝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八號、毒緝字第二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七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五0號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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