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黃建都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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