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張瑞娟 、高○○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未陳報被告高○○
之真實姓名、住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一)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650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7年3月9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項)。(二)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
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
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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