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相對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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