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1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王玉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3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4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王玉英業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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