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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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吳佳霓 代理人 蘇育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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