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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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阮沛晴
一、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惟原告之起訴狀(註:原告誤載為申請書)中並未記載起訴之被告即當事人為何人?亦未記載起訴之聲明為何?致起訴之程式上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表明本件之「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為何?(另檢送起訴狀之格式例稿1份供原告參考。)
二、原告如逾期不補正上開一、(一)、(二)之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