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8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 林志祈 訴訟代理人 林瑄琬
黃安緒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