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抗告人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宗哲 間因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0月7日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仟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10月7日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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