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51號原告 張振龍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所為之壢監裁字第裁53-ZBP098864號等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