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昭仁
蘇寶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昭仁於民國89年01月10日偕蘇寶桂為附卡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等自發卡至民國93年02月11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42,50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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