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3、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