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97年刑保字第19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對具保人、受刑人送達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1紙、拘提報告書2份、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等影本,堪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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