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