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禁止實
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2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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