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嚴學周

被告 詹文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

法官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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