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稇朝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稇朝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債務人之姓名、住居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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