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仕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仕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68,569元部分,其中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請求之利率為何?(聲請狀漏載)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