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仕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仕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68,569元部分,其中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請求之利率為何?(聲請狀漏載)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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