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權人 施詠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林裕峰一人,抑或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聲請狀列載債務人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惟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內僅要求林裕峰賠償保證金76萬元);若債務人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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