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債權人 施詠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裕峰 、 林彥宇 、 韓博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林裕峰一人,抑或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聲請狀列載債務人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惟請求原因及事實理由內僅要求林裕峰賠償保證金76萬元);若債務人為林裕峰、林彥宇、韓博雄三人,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