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賴堯權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
被 告 臺灣思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裕
複代理人 童毓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原告民國
100年8月是否領取全月薪資陳明具體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