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室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孫豪 因111年度訴字第28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萬4,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