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13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林闕蓋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1,864元(即:
原告請求將分配表所列被告債權改列為次普通債權後,原告可增加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