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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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溰橙(原名張紫彤)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111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