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04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太 農建築師事務所即陳太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