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昃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梁仲文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梁仲文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梁仲文年逾90歲,在臺無親屬,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亦無全民健康保險、入出境及殯葬資料,戶口多年未校正,民國96年8月14日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其戶口遷至臺北○○○○○○○○○,並於同年月17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入出境相關資料查詢名冊、全民健康保險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覆、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覆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96年8月17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6年8月17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9年8月17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