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葉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伍仟玖佰 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展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25日止累計65,941元整未給付,其中65,097元為消費款;8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9482元│葉展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1月26日││計算之利息│├──┼───┼─────┼──────┼──────┼───────┤│002│55615│葉展宏│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元││1月26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