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武常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四││壹│肆佰││├─┼───────────────┼──────────────┼────┼───┼────┼───┤│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七││壹│壹仟││├─┼───────────────┼──────────────┼────┼───┼────┼───┤│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四││壹│貳佰││└─┴───────────────┴──────────────┴────┴───┴────┴───┘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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