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