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99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8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8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93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