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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