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8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卷內所附戶籍謄本可知本件相對人乙○○已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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