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陳誠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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