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0年5月13日經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柏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92號、99年度易字第142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2月
5日入監服刑,100年5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9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以及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