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五號聲請人 林雅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李慧兒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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