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鐙寬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937號),因被告白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1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王鐙寬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鐙寬與洪 嘉穗 間因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之故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2年5月13日10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之方式,接續發送如附表編號1、
2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性言語至 洪嘉穗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使接收簡訊之洪嘉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102年8月2日17時44分至同年月3日18時30分許,以其
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之方式,接續發送如附表編號
3至22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性言語至洪嘉穗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使接收簡訊之洪嘉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洪嘉穗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洪嘉穗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鐙寬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7至20頁,本院卷第16頁背面)。
㈡證人即被害人洪嘉穗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
7頁,偵卷第5至8頁、第33至35頁、第104至105頁)。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 王評萱 所製作之偵查報告(見警卷第2頁)。
㈣證人洪嘉穗提出之被告王鐙寬曖昧恐嚇留言及簡訊翻拍內容(見偵卷第37至55頁)。
㈤簡訊翻拍照片共42幀(見警卷第8至11頁,偵卷第10至14頁)。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屬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王鐙寬與告訴人洪嘉穗因感情糾紛,而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編號
1至22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洪嘉穗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被告上開言語既已提及讓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危害之情,客觀上已足使聽聞者感受到將來惡害之通知而心生畏懼,且告訴人於聽聞後,確有感到害怕乙節,業據洪嘉穗於偵訊時證述明確,是被告前揭言詞,已使洪嘉穗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等情,足堪認定。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於103年5月13日分別傳送2封簡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於同年8月2日至同月3日,分別傳送數封簡訊予洪嘉穗之行為,2次傳送恐嚇簡訊之行為均分別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之時間內,接續將上述內容文字傳送予洪嘉穗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內,而侵害相同法益,2次傳送簡訊行為中各封簡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接續犯而分別以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再關於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8、11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感情事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見本院卷第4頁)、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扣案之手錶1支及照片1幀,雖均係被告所有,但與被告犯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罪並無關聯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頁),然顯均非供被告犯本件恐嚇危害安全所用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SIM卡
1張),則係被告所使用,且為供被告犯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明在卷(見警卷第4頁),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認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犯本件2次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賴昱志附表
┌──┬─────┬─────────┬──────────────────┐│編號│發送簡訊時│被害人所持用之行動│簡訊內容│││間│電話門號││├──┼─────┼─────────┼──────────────────┤│1│103年5月13│門號0000000000號行│既然妳把我當敵人,我這麼愛妳,上個月│││日10時41分│動電話│妳也說過妳是我的人;現在妳既然把我當│││││敵人,那我只好也用對付敵人的方式來處│││││理了,妳要保重喔!│├──┼─────┼─────────┼──────────────────┤│2│103年5月13│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既然有人保護妳,今日起,不管付│││日10時45分│動電話│出多少代價,我一定要討回公道的!│├──┼─────┼─────────┼──────────────────┤│3│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這幾天一定會有重大新聞的,但希│││日17時44分│動電話│望妳能沒事脫過;但我可能要跟妳說再見│││││了!如果我有誤會也請妳要說清楚喔!│├──┼─────┼─────────┼──────────────────┤│4│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我這次情關可能很難過,一定會傷│││日18時3分│動電話│到某人,也會傷害到我自己,這是因為為│││││了妳,如果今天有誤會妳,請妳要澄清,│││││否則我現在已有點失去理性了!信不信由│││││妳(IloveyoumorethanIcansay.│││││)│├──┼─────┼─────────┼──────────────────┤│5│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請妳不要怪我無情,我就是因為太│││日21時11分│動電話│愛妳了才會選擇這一步,既然妳這麼賤命│││││,那我們就一起走。│├──┼─────┼─────────┼──────────────────┤│6│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那就今晚一起走好了│││日21時28分│動電話││├──┼─────┼─────────┼──────────────────┤│7│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我們兩個都很賤命,所以註定要在一起的│││日21時53分│動電話││├──┼─────┼─────────┼──────────────────┤│8│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我本來想說妳會找謝先生陪妳回家│││日22時51分│動電話│,結果還是6樓的;我只是要妳出來推翻│││││我中午看到的事情,妳卻怕成這樣,妳有│││││很多優點,但是妳的缺點和致命傷卻是我│││││無法一再容忍的,我說妳的命很賤,同樣│││││我也很賤,今天沒弄到妳,明天、後天..│││││....總有一天會攜帶妳一起走的。│├──┼─────┼─────────┼──────────────────┤│9│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我本來想說妳會找謝先生陪妳回家│││日22時53分│動電話│,結果還是6樓的;我只是要妳出來推翻│││││我中午看到的事情,妳卻怕成這樣,妳有│││││很多優點,但是妳的缺點和致命傷卻是我│││││無法一再容忍的,我說妳的命很賤,同樣│││││我也很賤,今天沒弄到妳,明天、後天..│││││....總有一天會和妳攜手一起走的。│├──┼─────┼─────────┼──────────────────┤│10│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我現在整個腦子,都一直想著怎麼搞定妳│││日22時58分│動電話│,最好不要讓我再看到妳叫6樓的護著妳│││││,希望妳要叫就叫謝先生;否則,後果妳│││││自己負責(真的我現在很痛心)。│├──┼─────┼─────────┼──────────────────┤│11│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很多社會感情的不幸事件,都是因為像妳│││日23時1分│動電話│這種個性,我一直覺得另一起新聞是發生│││││在我們身上│├──┼─────┼─────────┼──────────────────┤│12│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很多社會感情的不幸事件,都是因為像妳│││日23時2分│動電話│這種個性,我一直覺得另一起不幸的新聞│││││事件會是發生在我們身上。│├──┼─────┼─────────┼──────────────────┤│13│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我不希望牽累到他人,但我覺(絕)對會│││日23時41分│動電話│對妳......│├──┼─────┼─────────┼──────────────────┤│14│103年8月2│門號0000000000號行│毀滅(此2字重複31次)│││日23時49分│動電話││││起至翌(3│││││)日0時8分│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5│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可以快樂多久就盡量快樂吧!(此句重複│││日0時14分│動電話│2次)│├──┼─────┼─────────┼──────────────────┤│16│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開始計劃......(此句重複2次)│││日0時30分│動電話││├──┼─────┼─────────┼──────────────────┤│17│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希望我們好走......(此句重複2次)│││日0時33分│動電話││├──┼─────┼─────────┼──────────────────┤│18│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要玩就要玩大一點的,人生才不虛此行(│││日0時37分│動電話│此2句重複10次)。│││起至同日時│││││40分│││├──┼─────┼─────────┼──────────────────┤│19│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可以晚點睡,因為以後我們一定能夠睡很│││日0時46分│動電話│久的(此2句重複2次)。│├──┼─────┼─────────┼──────────────────┤│20│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嘉穗,我會帶妳走│││日6時25分│動電話││├──┼─────┼─────────┼──────────────────┤│21│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毀掉妳,在(再)毀掉我自己│││日17時1分│動電話││├──┼─────┼─────────┼──────────────────┤│22│103年8月3│門號0000000000號行│幹掉妳,在(再)閹調(掉)我自己│││日18時30分│動電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薛慧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