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告 王榮才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38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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