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李梅蘭 被告 王晟豪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2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晟豪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已先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該院108年度訴字第784、1907號),該院判決後,現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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