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陳長麟 相對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 (原名 邱秀芬 )相對人 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萬4,3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92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4,35
2元【計算式:173,920×6/10=104,35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