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 林敬智 即協成企業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國華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100年2月5日│67,448元│AF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