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346號聲請人 劉湟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 劉錦雀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劉錦雀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單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及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劉錦雀為監護宣告,並未陳報可鑑定劉錦雀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單位,前經本院於100年9月8日、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陳報可為鑑定之鑑定單位,然聲請人迄今仍未陳報,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即難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程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劉錦雀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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